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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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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16: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确定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长江东岸、天门山路、弋江路和利民路围合区内及沿线向外辐射100米范围以内。  
   二、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下列地点及其周边 100 米范围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以及泊港的船只;  
  (三)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居民住宅小区(县区政府指定时间、地点的除外);  
  (五)输、变电设施;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七)军事设施;  
  (八)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九)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神山公园;  
  (十)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地点。  
   三、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在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十五日5天,可以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燃放地点由县(区)人民政府公布。  
   四、根据《芜湖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禁止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烟花爆竹燃放后,应当及时洒水、清扫。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特此通告  


                        二OO七年一月十三日

(芜政[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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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21: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下午买了好多的烟花,准备现在就开始放! [s:151]  [s: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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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0:30:4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不放礼花了吗? [s: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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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1 11:4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年味都快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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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2: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组织个放烟花聚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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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31 12: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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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1 15: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阿容2007-01-31 12:25发表的:
我们组织个放烟花聚会吧

举双手赞成,不够的话,加上双脚 [s:151]  [s:155]  [s: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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