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冬泳委员会管理办法
本帖最后由 abc 于 2016-8-19 16:05 编辑关于下发《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主管部门、行业体协游泳协会、冬泳协会及冬泳团体会员单位:
为贯彻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加强冬泳活动的有序管理,根据2010年9月召开的第四届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大会第一次常委会对《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管理办法》的修改补充意见,我中心对该办法进行了修定,现正式下发。
附件: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主题词:游泳中心 冬泳 管理办法 通知
附件:
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国冬泳活动的管理,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加快科学冬泳健身活动在全国的广泛开展,促进国际间各冬泳组织的广泛交流与合作,确保我国冬泳活动沿着科学、健康的轨道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冬泳活动的爱好者、工作者,以及热心支持冬泳活动的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开展全国冬泳活动;坚持科学冬泳的理念,不断提高科学冬泳的管理水平;为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增进冬泳人的身心健康,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冬泳活动的持续发展服务。
第二条 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的监督、管理和领导。
第三条 本委员会是由全国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冬泳组织和相关专家组成的团体组织,是中国游泳协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四条 主要任务
(一)研究和制定全国冬泳活动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报经协会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国性冬泳竞赛活动的项目,竞赛规则和规程,协助协会主管部门组织全国性冬泳竞赛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三)制定冬泳科研发展计划,组织各地有关协会分工负责,协调贯彻落实。
(四)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地方冬泳组织的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颁发全国统一的会员证。
(五)组织科学冬泳宣传、推进冬泳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会员
(一)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冬泳组织,拥护本会规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觉缴纳会费,并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本会,经本会最终审核并报中国游泳协会批准备案后,即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团体会员的期限是当年入会当年有效,为年度会员。
(三)本会不直接办理个人会员入会,个人会员入会均由各团体会员单位办理,并将个人会员信息报本会备案,由本会统一发放《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会员证》。
第六条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会员权利
1、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3、获得本会相关活动信息、刊物和资料。
4、享有参加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协会游泳、中国救生协会主办的比赛优惠。
5、申请退会的权利。
(二)会员义务
1、遵守、履行本会管理办法。
2、按时交纳会费。
3、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利益。
4、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5、积极为本会的工作献计献策。
6、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第七条 会费
凡在本会进行个人会员注册超过1000人以上的团体会员,年会费为600元;在10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年会费为300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入会程序
由本会秘书处于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审核办理入会手续,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一)凡办理入会手续的冬泳组织,须提交有效法人组织文件复印件(如: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联系方式:邮编:100763,北京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联系电话:010-67170581,传真:010-67170595)。
(三)请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单位,将年度会费汇至下述账户,并将汇款凭证传真至010-67170595。
开户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
开户行:工行体育馆路支行
账 号:0200008109026402256
汇款名称:冬泳会费(注明汇款单位)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当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全体委员代表大会
全委会实行团体会员代表制,是本会民主议事机构。全委会原则上每两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召开通讯会议。主要职责:
1、讨论和修改本会管理规定。
2、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3、讨论委员会其它重要工作事项并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二)委员
1、委员名额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冬泳组织团体会员单位均有权推荐本组织的1名代表作为本会委员人选,经报中国游泳协会审批后生效。
经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确认的冬泳活动相关专家为本会委员。
2、基本条件
委员代表必须身体健康,热爱冬泳,经常参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或各地组织的冬泳活动,是本地区冬泳组织的带头人或专家,具有一定管理和组织能力。
3、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本会管理办法和全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参加全委会会议,并审议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定和工作。
(3)积极参与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或当地组织的冬泳活动。
(4)积极向本会反映基层冬泳组织和会员的要求与建议,并提出工作建议。
(5)主动维护本会权益和名誉,努力为本会建设做积极贡献。
(三)常委会
本会设常委会,是本会的决策机构。原则上常委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
1、研究和确定本会的发展方向。
2、研究组织建设工作。
3、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和冬泳活动规程等。
4、监督指导全国性冬泳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5、研究协会临时重大事项等工作。
(四)常委
常委会设有主任1人、副主任3人、秘书长1人、相关专家和经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16人,共21名常委,任期4年;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适当调整。
1、本会主任和秘书长由中国游泳协会任命。
2、副主任由主任在20名常委名单中提名,并经第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3、中国游泳协会选定部分技术型专家担任常委,但原则上不超过3人。
4、其他常委的产生
(1) 2007年至2010年连续4年交纳会费的团体会员单位可有资格推荐15名常委候选人名单,但本省区内最多不能超过1名。
(2)常委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含65岁)。
(3)本会将根据各团体会员单位推荐的常委候选人员大名单,以及根据各大区域(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南、西北)冬泳发展的需要,本着调动广大团体会员积极性的原则,采取民主集中的办法,在广泛听取各团体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产生新一届常委会常委人选名单,报中国游泳协会审批。
5、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本会管理办法、全委会和常委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2)参加全委会、常委会会议,研究制定本会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计划。
(3)积极参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或当地组织的冬泳活动。
(4)积极向常委会提出有利于全国冬泳组织和活动发展的积极建议与方案。
(5)主动维护本会权益和名誉,努力为本会建设做积极贡献。
(五)秘书处
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常委会的执行机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社会活动部,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的日常管理由秘书长负责。主要职责:
1、执行本会管理办法和常委会决议。
2、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提出会员的入会或除名建议。
5、负责办理其他重大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主任、荣誉常委和荣誉委员等荣誉称号。主要授予为冬泳做出较大贡献或提供资助的国内外人员(具体办法另定)。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组织活动、信息服务、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原则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对经费进行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本会经费主要用于本会开展的有关事业支出,不得它用。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于2011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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